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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继续采取严防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活动,检测范围要涵盖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确保能够随时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现场检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认真把好准入关。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大型商贸区和工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并确保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注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零售经营网点布点是否合理,存放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等规定;严防出现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问题,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播放安全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公共安全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审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六)妥善处理限放期结束未销完和收缴的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者代为保存协议,限放期结束后,零售业户没有销售完的未开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内,严防私自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基层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妥善及时处理收缴的非法制贩、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禁止将其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或长期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内与合格产品混库存放。 三、进度安排 全省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今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底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从今年11月20日到12月31日,以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省政府77号文件及鲁政办125号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对合法企业监管和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为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严惩“三超一改”、“三违”和违法转包及突击生产等问题;二是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二阶段:从2011年1月1日到2月20日,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督检查为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二是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是持续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阶段:从2011年2月20日到2月底,以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安全监管为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和省政府77号文件及鲁政办125号文件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及早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早部署、早发动、早落实,切实维护好正常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 (三)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村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扎实细致,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搞好总结并请于2011年3月5日前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