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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