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城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