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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城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即时送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选派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经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书面报告后,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同时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备案后,应在指定媒介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重新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可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备案后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招投标当事人停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至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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