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落实到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电话:0951-5015889、5045508,传真:0951-5043517;市政府应急办电话兼传真:0954-2088060)。现场指挥机构需要使用固原市应急通信小型移动平台(由海事卫星电话、3g通信设备和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音视频采集设备构成,能够在固定电话、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地区进行通信联络、向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传输事发地音视频信息)的,与市政府应急办联系。
  五、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对应急值守规范、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的,及时通报表扬;对应急值守漏岗、脱岗和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效能考核中相应核减分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略)
  2、自治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