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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落实到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电话:0951-5015889、5045508,传真:0951-5043517;市政府应急办电话兼传真:0954-2088060)。现场指挥机构需要使用固原市应急通信小型移动平台(由海事卫星电话、3g通信设备和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音视频采集设备构成,能够在固定电话、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地区进行通信联络、向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传输事发地音视频信息)的,与市政府应急办联系。 五、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对应急值守规范、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的,及时通报表扬;对应急值守漏岗、脱岗和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效能考核中相应核减分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略) 2、自治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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