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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施工管理费。用于工程建设管理上的费用; (六)对外承包费。特殊工程对外包工费; (七)其他费用。以上前六项中不包括的费用。 第三章 公司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条 公有房屋公司基本情况。一、企业性质。 二、所属房管站数。指各区公司在编的房屋管理、维修站点。 三、职工定员编制。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四、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其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五、职工收入情况。 六、公有房屋收入情况。 七、公有房屋面积总计。包括住宅面积合计、非住宅面积合计。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全年正常修缮费用测算明细。 一、房屋大修。按原建设部1988年建房字第328号文件规定,每年大修占掌管总量的3%计算。 二、屋面维修。按掌管面积8年维修周期计算。 三、门窗维修。按掌管面积5年维修周期计算。 四、供水管拆换。按掌管面积15年维修周期计算。 五、板缝渗漏。按掌管面积8年维修周期计算。 六、屋顶水箱清洗、消毒。每年一次,每个支出1500元。 七、更换门窗。按掌管面积25年维修周期计算。 八、电线更换改造。按掌管面积10年维修周期计算。 九、高层设备维护。按每年每栋17万元计算。 十、高层设备更新改造。按每年每栋9万元计算。 十一、碎修费。按掌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计算。 十二、其它维修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月1日废止。原天津市物价局制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房屋租金成本定期监审核算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10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