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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 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钨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年均钨出口量在160吨(含)以上,锑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平均每年锑出口量在170吨(含)以上(均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2、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钨生产企业应以钨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或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锑生产企业应以锑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4、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3款相关标准。 二、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白银出口配额的企业,其考核业绩仍参照2010年相关标准,即2008年白银产量及出口(供货)数量。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40吨(含)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之和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内销数量计算; 3、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2款相关标准; 4、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5、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6、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7、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