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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位。铁路建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费,均应按年度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
  铁路建设项目要按照 “总额控制、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额度并纳入概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要为被征地拆迁对象开设专用帐户,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直接兑现到被征拆对象手中。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六、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推动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收集并定期通报,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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