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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属有关经济组织,中央在赣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严格落实企业领导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含新建设、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立足防大事故、治大隐患,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把“七防”措施落实到位。 2、加大安全投入,统筹安排、切实抓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3、加强非煤矿山班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切实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二、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制度,也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按以下原则实施: 1、只有1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每班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2、2个(含本数)以上的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各生产系统每天至少要有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带班企业领导不足的可安排独立生产系统负责人带班下井。 3、从事地下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或项目部,其每班作业要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负责人带班。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井下采掘作业场所以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企业领导带班必须与矿山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严格做好带班下井记录,原则要求企业领导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等内容。省内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在11月12日前按以下要求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1、中央在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省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省属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备案登记手续,及时办结备案回执。 三、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严格生产作业现场、岗位的风险管理,完善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规范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行为。 2、严格每班排查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销号、隐患评估制度,将事故苗头及时消灭在荫芽状态。 3、严格班组管理,尤其要严格采掘施工队伍的管理,努力提升班组与采掘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 四、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报告制度。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每月30日前制定本企业领导干部下个月带班下井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2、每月对本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 1、将检查结果纳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的内容予以考核,凡未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检查。 2、县级安监部门在每季度首月3个工作日内、市级安监局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上季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对于违反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有关规定的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附件: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季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 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统计季报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审批:审核: 统计制表: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