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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0]78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任务
  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就业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2011年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在去年的基础上修改了部分内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2011年就业专项统计需填报《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四张报表。其中,人社统ep1号表实行月报制,人社统ep2、ep3、ep4号表实行年(季)报制。
  二、上报要求
  1、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数据(含电子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报;
  2、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都要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填报人员要端正态度,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实事求是、规范地填写报表,切勿出现错统、漏统和虚报、瞒报等不良现象。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并建立健全统计报表日常填报和审核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另外,各市区负责填报就业专项统计报表的人员如有变更,请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我处,以便业务联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联 系 人:朱进德029-87291059
  刘小艳029-87294039(传真)
  电子邮箱:lxycnz2007@126.com
  附件:2011年陕西省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2011年陕西省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制度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报表目录
  二、 调查表式
  三、 主要指标解释
  四、 逻辑关系式
  一、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计对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接收

单位

页码

ep1号

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

月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各市区人社部门

月前20-23号

就业促进处

2

ep2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

年(季)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同上

季前20-23号;年前26-29号

同上

3

ep3号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年(季)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同上

季前25-28号;年前26-29号

同上

4

ep4号

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年(季)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注:第一列的表号中省略“人社统”三字。如,“ep1号”的全表号为“人社统ep1号”。
  二、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表号:人社统ep4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12年11月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单位:人、户
  
  
项目 序号 本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岗位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数 本期享受特定政策补助人数 本期享受见习补贴人数 本期其他享受政策人数 本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企业户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1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三、主要指标解释
  ep就业部分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城镇就业人员中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 就业困难人员: 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注意:补充材料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属于本地户籍实现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 人社统ep2号表
  1.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城镇人员总数。
  注意:本表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列入表下补充资料。
  2.就业转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增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数。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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