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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城乡建设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市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咸阳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以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运行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机械设备、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保障、社会评价及整改四个方面。 机械设备包括设备配备等。 运行管理包括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垃圾堆体、每日覆盖、场区消杀、飘扬物污染控制、制度建设、渗沥液处理、环境检测、环境影响、安全管理、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信息报送等。 运行经费保障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垃圾收费等。 社会评价及整改包括社会评价和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 第七条 考核采取垃圾处理场自查、市县主管部门普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对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由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考核。 对县城(含县级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在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考评结果进行抽查性考核。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9月份统一对全省城镇垃圾处理场进行考核。 每年8月20日之前,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自查考评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打分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自查、考核、抽查均按照《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打分评估。得分≥85分为优秀,≥70分<85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留至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垃圾处理场,有关城市和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分析和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程序将情况通报卫生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县城)、文明城市(县城)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垃圾处理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考核不合格的城镇,均不得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已取得称号的要按程序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起实施。 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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