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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7
【实施时间】 2008-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8〕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为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保证和促进我省土地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中央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一项重大举措。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确保政令畅通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我省提高对国土资源政策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并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

  

  


  二、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履行法定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要求,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我省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执法监察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我省重点城市和行业进行土地督察;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通报的有关土地督察工作要求;积极协助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三、建立土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规定将批准文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我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典型经验、案件查处等情况,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四、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为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联系,省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分管领导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联络。凡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会议、有关重要活动,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共同研究土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创造良好的土地督察工作环境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督察时,相关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供工作便利,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敷衍隐瞒情况。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报送调查结果;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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