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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2008年度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2008年度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巴政办[2008]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地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确保自治州粮食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008年度粮食生产补贴额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自治州继续实行地方粮食种植补贴政策,补贴方式由原定的每交售1公斤小麦(水稻)补贴0.07元,改为按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场)签订的40万亩小麦种植计划,每亩10元的标准直接补贴给农户。各县市超计划部分粮食种植补贴由各县市财政兜底。

  

  


  二、按照“以棉补粮,以南补北,若羌例外”的原则,直补资金由库尔勒市、轮台县、且末县、尉犁县四个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库尔勒市160万元,尉犁县130万元,轮台县70万元,且末县40万元。各县市所承担的资金必须于2008年6月10日前全部交至州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逾期不交,州财政将通过抵扣县市财政补助方式到位。

  

  


  三、各县市、各农牧场粮食种植面积,经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州、县市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拨直补资金,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必须由种粮农民(农工)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和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执行粮食直补工作程序,杜绝违规操作。粮食补贴兑付前,要以村(组)或连(队)为单位分户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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