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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琼建住房[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38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在2008年底之前为企业办理名称等事项的变更手续。

  

  


  二、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申报增加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三、在本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市、县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在物业服务所在市、县依法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持《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到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手续。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工商登记所在市、县管辖范围内承接各个住宅小区(大厦)进行服务活动的,凭《物业服务资质证书》进行服务,不需办理企业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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