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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云司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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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厅长办公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厅长办公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厅办公室负责协调厅监察室、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厅审计处、厅仲裁法规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厅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出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长办公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司法厅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适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司法厅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厅监察室具体承办,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厅审计处、厅仲裁法规处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司法局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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