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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县市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县市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网络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县市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我区各重点县市(喀什市、疏勒县、泽普县)要严格按此通知要求,立即研究落实有关工作。要成立以县市领导挂帅、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的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电子政务建设要由政府办公室组织牵头,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行署办公室上报一次(行署办公室信息科,联系电话、传真2823597),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各县市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可参照此通知精神,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小内网、大外网”原则,组织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上报行署办公室,待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意见确定后,再行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重点县市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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