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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2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为保证专项行动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从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执法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促使我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五)深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我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重庆海关,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本市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寸滩保税港区等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流通。

  

  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加大对外商投资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外向型经济发达、进出口贸易量大的地区,要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视同仁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强化与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做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助海关做好专利侵权认定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坚决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切实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形象。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知识产权局领导担任,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体系。

  

  (二)完善体系,统筹协调。

  

  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市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以及市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继续完善市与区县(自治县)两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知识产权局联合重庆仲裁委,建立我市知识产权仲裁院,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三)有效配合,形成合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专项行动与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有效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重大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进行督察。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两周一次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本部门和本地区宣传工作的重点,积极宣传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尤其是对涉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要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增强舆论导向的针对性、时效性,不断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力。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组织实施和推进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1年4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和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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