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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在河南省档案馆设置“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利用查阅中心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省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省直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条例》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公报,年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1.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注明主送单位为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2.电子文本: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传输办法另行通知。 (三)提供时限。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2008年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各单位要抓紧整理,并尽快提供给查阅中心。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查阅中心要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一)在醒目位置悬挂“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公布查阅服务指南或服务规范。 (二)提供已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查询终端及附属办公设备,并利用网络设施,提供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检索、打印服务。 (三)做好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对查阅人索取、复制的政府信息,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规范收费程序。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查阅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监督保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向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请各单位于2010年11月19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报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今后,各单位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 (二)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应定期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各单位向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和查阅中心对政府信息的管理、提供查阅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联系人:贾勇 赵保霖 电话:0371-65907565 65908453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联系人:闫艳 电话:0371-65901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