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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及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建筑施工单位: 根据市综治办《关于做好"平安单位"考核和"平安示范单位"申报验收工作的通知》(杭综治〔2010〕17号)要求和市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杭综治〔2009〕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平安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考核和命名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注册地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杭州市区范围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参与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平安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分管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创建工作台账记录详细完整。 2、管理网络健全,责任制度落实,日常宣传及检查工作到位。 3、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有关规定创办民工学校,且正常办学。 4、考评验收得分在85分以上,且无符合杭州市"平安单位"一票否决内容的各类情形。 (二)参评"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在"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考评验收得分在90分以上。 2、企业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综治工作,且开展工作有特色或具有示范效应。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报警和监控系统。 4、单位内部员工无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事件。 三、实施部门 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省、市属及外地进杭"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推荐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推荐工作。 四、考核验收 (一)"平安建筑施工企业" 1、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四份),提交《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验收表》及创建总结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向各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2、各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按照《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表》,及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并在征求同级政府综治及公安等部门意见后,于11月15日前将所属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市建管站。同时对考评验收得分在90分以上、符合"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参评条件的企业,可推荐参加"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评选。 (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 1、申报。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在"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市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杭综治〔2009〕11号)文件要求和申报名额(见附件1),做好"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名单以电子稿形式报市建管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验收。市综治办将统一于12月上旬组织安排有关部门,按杭综治〔2009〕11号文件标准,对申报的"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验收。 五、命名表彰 市建委对各主管部门的"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拟认定为"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的名单通过杭州建设信用网、杭州建管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后,由市建委发文命名表彰。 获得"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综治委发文命名表彰。获得表彰的企业,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加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杭州建管网等相关媒体对外公布。 联系人:金晓列、王煜 联系地址:文一西路61号105室 联系电话:88033069、88313805(传真) 附件1:关于做好“平安单位”考核和“平安示范单位”申报验收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略) 附件3: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验收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验收表 企业名称:(盖章)
考评部门: 考评日期: 考评人员: 填表说明: 1、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上的为达标。 2、考核标准中所称“以内”、“以上”的,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超过”的,均不包含本数。 3、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案数以司法机关的立案数为依据。 4、员工的违法、犯罪人数是指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受到法律制裁的员工人数,包括受到刑事、治安处罚。 5、加分应提供获得表彰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事项的加分不重复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