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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眉府函〔2009〕100号)要求,构建现代畜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畜牧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禁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范围:距离主要河流河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及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区域。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法律、法规需特殊保护的区域。眉山市及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限养区范围:距离主要河流河岸1000米至1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及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根据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养殖的其它区域。

  

  宜养区范围:宜养区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合理布局、严格入口

  

  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畜牧部门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和试生产验收,验收达标后方可投产运行,对选址和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向养殖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将由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政策引导,促进治理

  

  项目安排要重点向污染治理设施较完善的养殖场(小区)倾斜,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一律不安排项目、不补贴资金。对享受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贴的养殖场,要制定严格的污染治理标准,设置兑现门坎。对治理效果显著的养殖场,要积极争取各级“以奖促治”项目资金进行补助,充分调动业主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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