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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10]18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民政部有关乡(镇)勘界工作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76号)等文件精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

  
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依据,根据民政部有关乡(镇)勘界工作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谦互让”的勘界方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勘定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从根本上解决县(市、区)内边界争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乡、镇勘界不是调整行政区划,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为基础,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土地详查资料,采取在图上协商、核定界线走向并标出界桩埋设位置,再在实地设立界桩并进行勘测的办法,从而形成反映边界线实际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使乡(镇)界线法定化。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至2012年底,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283个乡(镇)、约4000公里界线的勘定,并明确7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

  

  三、勘界原则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对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应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二)在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和林业资源改革中,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管辖的农(林)场的,乡(镇)界线除双方有协议或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界线外,按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确定。

  

  (四)勘界前,经双方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共同达成的关于边界地区资源权属的协议,可作为确定边界的基础。

  

  (五)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对于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涉及跨乡(镇)或县(市、区)管辖范围的,乡(镇)界线仍按原行政隶属关系和原乡(镇)管辖范围进行勘定。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潘昌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树明、市民政局局长李桂生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矿产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和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民政局副局长洪立琴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乡(镇)勘界工作。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并选配一批政策水平高、有事业心、专业技能强的干部组成勘界办事机构。县(市、区)和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勘界办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乡(镇)开展勘界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本地的勘界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边界地区概况、组织领导、确定边界线的基础和边界线走向的原则条款、实施步骤、勘界日程安排等,并报市勘界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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