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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成品住宅建设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管理要求,将室内装修工程连同土建工程一并申报办理建设手续。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应做到土建与装修设计一体化,且设计深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建立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和专项工程监理,确保按图施工。严格装修材料和部品进场检验,保证防火、防水性能和环保要求。加强成品住宅室内环境监测,未经法定资质机构对室内空气、辐射检测合格的成品住宅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成品住宅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严格成品住宅竣工备案,把成品住宅装修装饰纳入分户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未按施工图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质量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保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的产品质量。 主管住宅销售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成品住宅的销售管理。凡销售成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增加附件,载明主要装修设备、材料及住宅部品的品牌、类型。建设单位应明确对成品住宅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维护保养要求以及装饰装修材料、部品等详细信息。 (四)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技术。 鼓励装修工业化,推行住宅产业化,逐步实现室内装修的标准化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的工厂化生产及现场装配。培育集开发、设计、部品生产和科研于一体的住宅产业集团,支持建设单位与住宅部品及相关材料研发、生产的龙头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装修材料、住宅部品集中采购。建立成品住宅等级评价体系,适时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住宅部品认定制度,积极推进住宅部品认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推荐目录。 (五)培育专业成品住宅队伍。 扶持一批专业成品住宅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鼓励发达地区有实力的住宅产业集团与本地企业开展广泛合作,积极培育我市成品住宅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支持有相关工程经验的外地企业入渝从事成品住宅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成品住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市城乡建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制定全市成品住宅发展规划,认真研究推进成品住宅产业化基地的扶持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推进成品住宅的相应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切实有效的成品住宅推进措施,落实牵头部门,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完成成品住宅建设目标任务。 (二)开展工程示范。 制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加大成品住宅示范力度,积极探索成品住宅先进建设理念和产业化模式,培育市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适时举办成品住宅发展论坛,宣传成品住宅理念、技术和政策,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成品住宅,引导市民转变传统的自主装修观念,购买成品住宅。 (四)加强技术培训。 加强对成品住宅建设主体各方的培训。分期分批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成品住宅建设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五)提供科技支撑。 积极组织住宅产业化课题研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编制成品住宅技术和部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引进、吸收、转化国外先进技术、部品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