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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费[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10〕2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票据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取社会保险费时,应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社会保险票据为发票制式、二联制和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存根联(蓝色),社会保险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190mm×127mm。

  三、社会保险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缴费收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等票据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五、凡使用保险票据的社会保险票据的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式样) (略)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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