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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24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民工就业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奖励经费;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 (一)因素及权重设置 1.基础因素,权重为60%。以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总人数、市县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并结合市县财力状况计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是: (1)基础因素市县补助额 市县补助额=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补助标准 (2)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 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该市县小学外来学生数×该市县预算内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该市县初中外来学生数×该市县预算内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修正系数 各市县小学、初中外来学生数为上年末“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预算内小学、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以上年《浙江省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为准。 (3)修正系数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对市县的二类六档分类办法,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比例即为该市县的修正系数,分别为20%、40%、60%、80%、90%和100%。 (4)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基础因素补助总额÷∑修正后市县用于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经费投入数 (5)基础因素补助总额 基础因素补助总额=当年专项资金总额×60% 2.管理因素,权重为20%。综合考虑上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审计(检查)发现资金违规情况等因素。具体计算公式是: (1)管理因素市县补助额 管理因素市县补助额=市县管理因素得分×补助标准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管理因素补助总额÷∑市县管理因素得分 (3)管理因素补助总额 管理因素补助总额=当年专项资金总额×20% (4)管理因素计分办法 ①上年项目实施情况 所有项目按时完成并投入使用,得50分;所有项目已启动但尚未全部投入使用,得30分;尚有项目未启动,得0分。上年省财政未补助、无项目的,本因素得30分。 项目实施情况取自“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 ②审计(检查)发现资金违规情况 未审计(检查)或审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得50分。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有违规使用情况的,得0分。 以上审计(检查)包括国家、省审计、教育和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类审计、检查。 ③其他管理情况 包括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各地加大投入、减免税费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此因素满分50分,省财政厅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市县得分。 3.工作因素,权重为20%。综合考虑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情况报送以及其他教育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等因素。具体计算公式是: (1)工作因素市县补助额 工作因素市县补助额=市县工作因素得分×补助标准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工作因素补助总额÷∑市县工作因素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