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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0年国家确定我省12个县(市、区)为生猪调出大县。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0〕28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2009年奖励资金的使用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赣财建[2010]45号)要求,严格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全面落实2009年奖励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奖励资金,一经查实,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管,掌握实施进度,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使用成效。各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内容包括:2009年和2010年生猪生产发展情况,奖励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各县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同时发送电子版文档至xmjxmc@jxagri.gov.cn。 二、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先进养殖技术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用于防疫服务费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享受中央财政生猪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和生猪养殖场,不得重复享受各调出大县的奖励资金安排。 三、坚持资金适度集中使用原则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应适度集中使用,项目安排应结合当地生猪生产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科学筛选建设项目,不搞面面俱到。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要保证一定的资金额度,确保实施一个成功一个。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建设,要充分考虑生猪生产的全过程,推行节能减排的养殖工艺,建设和完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从雨污分流改造、粪污无害化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入手,实施标准化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栏舍和办公场所建设。 奖励资金使用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吸纳养殖场户投入,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认真编制好资金使用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结合当地生猪产业发展的实际,编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方案包括2010年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地点、建设目标、资金计划、经济效益分析和实施效果等。项目实施方案于2010年11月20日前,由各生猪调出大县财政、畜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电子版文档发送至xmjxmc@jxagri.gov.cn。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批复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地必须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批复的项目内容和资金计划。 五、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和资金监管 各调出大县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和完善奖励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制度,开展自查,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加强资金拨付管理,每季度要进行资金使用结算,年底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