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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制定全省汽车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输价格包括:旅客运价和货物运价。 第四条 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输价格时,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汽车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旅客运价是指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旅游定线与非定线客运、包车、卧铺、加班车、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等价格。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指导价,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指导价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线路可试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报上一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八条 包车、卧铺客车、非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车、非定线旅游客车由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协商确定;卧铺客车须在客运站(车)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跨省(市)班车客运运价,由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可按省际间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价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册中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始发和到达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省会城市不超过20千米、其他省辖市不超过10千米、县(市)不超过5千米,具体由当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十三条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详见《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不超过1.8元/人次、二级站不超过1.4元/人次、三级站不超过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不超过0.5元/人次(不受站级限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60%的实载率计入票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