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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10]18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四)实地勘定边界线并设立界桩。由县(市、区)勘界办统一组织相关乡(镇)实地进行联合勘定边界线和埋桩工作,除乡(镇)级边界线与省、县边界衔接处可不埋设界桩外,乡(镇)相邻边界线三交点应埋设界桩,边界线上设立界桩的数量由县(市、区)视情况自行确定。界桩的规格及要求,按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裁定。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要及时调处,不可回避矛盾,久拖不决,使矛盾升级或复杂化。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期间,对有关乡(镇)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勘定的争议界线,由县(市、区)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裁定书。

  

  (六)起草边界线协议书。实地勘界埋桩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他条款、附图。协议书中注明边界线走向以双方标绘的地形图为准,不再用文字描述。

  

  (七)联合上报审批。协议书以及附图等有关勘界成果经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协议书及附图原件,按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统一汇总,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成册存档,并组织制作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图向社会公布。

  

  (八)明确工作时限。2011年完成60%乡(镇)勘界工作任务,2012年完成剩余40%的勘界任务,并做好收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确保勘界工作顺利进行。勘界是一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之间、毗邻乡(镇)之间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勘界工作任务。乡(镇)级勘界势必涉及到各类资源权属的归属问题,在处理此类纠纷问题时需要相关部门派人提供合法依据,共同处理纠纷矛盾。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组织乡(镇)开展勘界工作。

  

  (二)顾全大局,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在乡(镇)级界线勘定之前,各地必须维持勘界前边界地区的现状,严禁借勘界之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已经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边界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经费,确保勘界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勘界期间要将勘界经费按年度工作量、保障需要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参照县级界线勘界经费标准提出意见),确保乡(镇)勘界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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