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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应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的软硬件平台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