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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加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不体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字词。 (二)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策划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三)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四)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五)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六)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发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程序的比较优势,积极引导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合伙方式来我省投资,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七)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融资,以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作价出资等方式进入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服务。 (九)外商投资的公司涉及到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对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的,经许可审批部门确认并准予筹建的,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待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办理相关经营项目登记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执照有效期限。以满足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注入资金和办理前期筹建手续的需要。 (十)放宽核定经营范围的限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十二)简化外商投资的公司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及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被授权工商局申请登记。 (十三)对合法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申请公司登记可以在提供原件核对后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返乡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经与原件核对的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