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2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由各区按照“建设一条、接管一条、养护经费落实一条”的原则制定具体移交接管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报送、汇总机制。建设、接管单位按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应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交接后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设项目质保期内运行情况、质保期满综合评估(后评估)情况分别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领导小组。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三)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接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工作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接管单位即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本意见由市城管办、建委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