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冀教财[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冬季取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冬季取暖工作的通知

  (冀教财[2010]1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省直管县教育局:

  冬季取暖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冬季取暖工作,确保广大师生温暖、安全过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取暖工作事关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采取得力措施,强化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不留漏洞,不落死角,有效保障师生冬季取暖效果和安全。

  二、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所属中小学校冬季取暖经费需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满足各学校冬季取暖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取暖用煤采购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努力提高用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所属中小学校冬季取暖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所属中小学校冬季取暖设施运转和更新维护、锅炉工持证上岗、取暖用煤储备等情况,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迟供暖、缩短取暖时间和降低取暖标准。农村中小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取暖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取暖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取暖安全责任事故。

  四、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供暖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所属县(市、区,含省直管县)中小学取暖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没有正常供暖、随意缩短供暖时间、降低供暖标准或存在取暖安全隐患的学校,要立即纠正,彻底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