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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29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冬季用电高峰来临,受周边省市煤矿安全和整合等因素影响,全市电煤供应缺口进一步加大,今冬明春电力电煤供需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工作,确保今冬明春电网安全运行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电煤供应任务

  

  (一)市内传统供应单位供应电煤450万吨。其中,市能投集团250万吨、綦江县23万吨、万盛区20万吨、南川区9万吨、永川区26万吨、合川区13万吨、渝北区13万吨、北碚区6万吨、开县90万吨。

  

  (二)市内库区调电煤45万吨。其中,巫山县10万吨、奉节县22万吨、云阳县2.5万吨、石柱县3万吨、彭水县2.5万吨、万州区2.5万吨、长寿区2.5万吨。

  

  (三)外购电煤255万吨。主要煤源地为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山西省、陕西省等。

  

  二、明确全市电煤储备目标

  

  到2010年12月10日,全市电煤储备量达到200万吨。存煤目标分解如下:华能珞璜电厂60万吨、重庆发电厂10万吨、九龙电力公司所属电厂60万吨、万盛恒泰电厂20万吨、松藻安稳电厂5万吨、市能投集团15万吨、市级储煤基地30万吨。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电煤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电煤保障任务。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电煤保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先电煤、先重点”的调运原则,建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做到日监控、月通报,原则上在电煤供应任务未完成前不予外运。加强以煤定电考核,未完成市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将首先执行拉闸限电,对未按期达到储煤任务的发电企业将相应扣减年度电量计划。

  

  开县、永川区、万盛区、合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的电煤组织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从严控制电煤大量、无序外流。针对我市主城区煤炭资源紧缺的实际情况,“东煤西调”已成为弥补电煤缺口的重要措施,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确保电煤任务完成。

  

  鼓励各煤矿在元旦、春节期间正常生产。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多供电煤和发电企业多购煤。进一步完善电煤奖励和补贴措施,对认真履行合同,供应及时且质量有保障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增供部分和发电企业购进外省煤继续实施财政补贴措施;对市能投集团供应电煤的价差给予适当补贴;对组织电煤保障工作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协作。煤电双方要加强协作,同舟共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尽快签订购销合同。市能投集团要充分发挥电煤供应主渠道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产能,千方百计增加供应。发电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适应市场,主动联系供煤区县(自治县)和企业,增加市内电煤供应量。

  

  (四)加大外购电煤力度。发电企业在落实市内煤源的同时,要加大外购力度。一是在巩固贵州、四川及水路来煤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宁夏、山西、陕西煤源。二是要增强电煤储备意识,把电煤储备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努力完成储煤任务。有关发电企业要积极采取扩建、租借等方式扩大厂外储煤能力,加强储煤管理,充分发挥綦江、猫儿沱储煤基地的作用。

  

  (五)加大外购电力度。市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外购电力度,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负荷,充分利用电网调度管理的各种手段,配合市经济信息委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市三电办要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制订用电计划方案,优先保证市内用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和电煤合理库存。制订应对发电企业缺煤停机等电网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强化需求侧管理,做好错峰用电方案,按照“保民用、保重点”原则,优先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高产出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用电。

  

  四、加强督促检查

  

  加大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问责力度,市政府定期对电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各发电、供电企业,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电煤供应和生产调度工作报告制度。发电企业每日将进煤情况,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每日将生产供应情况,市电力公司每日将电网运行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日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供应电煤情况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每周汇总后将电力运行和电煤供应情况报市政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电煤供应任务表(略)

  

  2.库区调煤任务表(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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