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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0]96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进一步巩固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进一步巩固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0〕967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巩固前一阶段清理“问题乳粉”的工作成果,严禁“问题乳粉”流入我区餐饮服务环节,保障饮食安全。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检查,要在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再检查,不留死角,严格杜绝“问题乳粉”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各地要继续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制度,完善台帐登记制度,特别要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索证管理,必要时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检,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信息报告工作,一旦在餐饮服务环节发现“问题乳粉”,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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