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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领导、指定专人进行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应向市城乡建委报送所联系建筑信息,与市城乡建委共同确定开展能耗监测的建筑清单,并协调有关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配合做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工作,共同分享示范城市建设成果。其中,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机构建筑,市交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交通枢纽管理单位,市商委、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大型商场和超市,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大型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机构,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星级酒店。 (四)电、燃气、水等能源资源供应部门应配合做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建筑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的电、燃气、水消耗量等有关数据。 (五)被列入监测对象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工作,并有权分享本建筑分项计量数据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以及组织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逐步建立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奖惩考核机制,把节能量纳入单位gdp能耗降低的考核目标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共同推进公共建筑节能降耗工作。 (二)建立支撑体系。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能源服务公司等单位的作用,共同做好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制定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在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落实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的配套资金,保障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持续运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