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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1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6年《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颁布实施,特别是2009年9月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全面有效遏制了违法采砂行为,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长效治理机制,促进河砂依法、科学、有序开采,确保防洪、通航、涉水工程及水源地安全,实现人水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对保障河势稳定,维护防洪、通航、涉河工程、水源地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特别是沿河两岸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加强对采砂船、运砂船业主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认识盗采、超采等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确保《办法》和《通知》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落实。

  

  二、科学修编,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每3年修编一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采砂规划每5年修编一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规划主要内容。河道采砂规划应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指标分配,沿岸堆砂场控制数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开采能力和控制数量等主要内容。规划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三)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要以采砂规划为依据制定年度采砂计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形成全市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送省水利厅备案后,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凡未编制采砂规划或采砂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投标、不得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三、强化监管,保障采砂规范有序

  

  (一)严格采砂审批。县(市)区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并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单位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请单位未提交有关证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凡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河砂资源开采权的,中标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标人不得将河砂资源开采权再次分包、转包。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中标人开采资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办法》规定,对参加招标的采砂船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照“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的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采砂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要在限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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