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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三)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接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工作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接管单位即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本意见由市城管办、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