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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在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省海洋预报台密切监视风暴潮增水情况,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2)领导小组副组长坐镇指挥,召开防御风暴潮工作会议,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进行部署,并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御风暴潮部署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通报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应对工作,检查各项防御风暴潮工作,确保防御部署落实到位。 4.3 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ⅰ级警报(红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或ⅰ级警报(红色),在全面落实风暴潮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监视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后,每隔3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潮位实况;同时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和海堤风暴潮漫堤风险,制作风暴增水预报图、影响岸段预报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指挥部署和督促检查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御风暴潮抗灾工作组,赴风暴潮影响重点市、县(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按照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领导小组的部署,深入第一线、靠前指挥,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 4.4 应急结束 当风暴潮灾害结束,福建省海洋预报台解除风暴潮警报,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宣布终止风暴潮应急响应。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后处理及恢复生产、修复受损设施等工作。 5 灾害调查评估 5.1 风暴潮灾害损失分级标准 5.1.1 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5.1.2 重大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5.2 灾害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海洋局组织的重大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风暴潮灾害(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风暴潮灾害调查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6 奖励与责任 对风暴潮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及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术语 7.3.1 风暴潮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风暴潮根据风暴的性质,通常分为由台风引起的台风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 7.3.2 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等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风暴潮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