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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㈢ 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防洪设施、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完善防雷措施,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㈣ 认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㈠ 进一步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要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㈡ 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农牧业用水关键时期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群众生活、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作业,减轻雹灾损失。要按照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作业系统、建设性能优良的装备设施的要求,加快现代化人影业务技术体系建设,建立人影兵地联防指挥中心,加快人影指挥业务平台建设。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林区、草原火灾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㈢ 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快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教育培训及实际演练工作,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㈣ 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发布后,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五、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保障体系

  ㈠ 提高气象灾害科技保障能力。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区域内水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及内地先进地区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㈡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建设。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和预警监测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建设,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㈢ 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㈣ 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安、民政、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安全监管、地震、旅游、交通、铁路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合力。

  ㈤ 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要加强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面向全社会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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