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