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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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