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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残联厅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筹备,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

  

  2.申请和初审。

  

  申请参与建设的省级残联向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提交建设申请等有关资料,由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初审。

  

  3.指导和培育。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地方建设申请等有关资料,参考近年来的工作状况,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报中国残联同意后,确定为创建对象;中国残联将与地方残联签订共同创建协议,明确创建目标,中国残联将在项目上给予支持,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将对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育。

  

  4.评审和验收。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将通过初审,并完成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培育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报送中国残联,中国残联组织有关专家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和达标标准另行制定、印发。

  

  5.颁发证书和授牌。

  

  通过验收达标的机构由中国残联颁发证书并授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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