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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办[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10〕8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救助站具体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市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市救助站应在火车站、汽车站、城区主干道、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在重大节日、特殊天气等时期还应主动开展街头巡视救助活动。

  

  第五条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度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本市福利机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给予安置保障资金。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六条  市传染病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三类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第七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并负责救治经费的核拨和管理。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和铁道部门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市民政部门和市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条  市司法部门应当为需法律援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满16周岁、安置在福利机构、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视同孤儿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流浪乞讨病人,应送至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其中要求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

  

  第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市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二)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能提供个人情况而拒绝提供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四)恶意求助并威胁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对正常的流浪乞讨人员,6个月内在本市救助站已接受2次及以上救助的。

  

  第十三条  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市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救助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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