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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广字[2010]64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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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广告审查员证明包括广告法律法规培训证书、法律专业毕业证书、广告法律法规培训证明、律师证等,只需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六)申请登记时,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八、发布须知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每页外侧上角应逐页标注“广告”字样。

  

  (四)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

  

  (五)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经营,并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

  

  九、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机关办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收取费用。

  

  十、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1.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2.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予核准通知书》,注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出具《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告。

  

  十一、有关说明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但不应超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的,按延期办理,其登记证号不变。

  

  变更广告发布者名称、单位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已批准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延期或再次申请时,由实施机关就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否依法经营情况,征求广告经营者的法定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实施机关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日内提交该固定行政印刷品广告发布情况的书面检查意见。

  

  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广州、珠海、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延期或再次申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符合第1项规定情形的,由实施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第2至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被许可人自行向实施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实施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等有关许可证、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1-9)。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号码编排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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