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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农业、经贸、科技、环保、国土等部门争取各项资金和项目,及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做好水利、环保、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防患于未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地开展综合应急协调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等级划分 1.ⅰ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 2.ⅱ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影响已经明显扩散。 3.ⅲ级警戒 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地方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 4.ⅳ级警戒 适用于一般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仅对个别地方产生影响,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 (四)应急工作范围 1.组织经济领域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阶段经济政策的制定;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预报及应急机制;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调节,参与搞好煤电油运等生产保障要素及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监控粮食、棉花、食糖、药品和重要物资等应急储备资源;提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恢复阶段经济政策建议。 2.参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和应急采购(进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应急调运等;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建议并按自治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的有效供应;通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参加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物资保障和国民经济动员,制定紧急状态或战时保障社会基本生活和经济运行秩序的对策。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行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发展改革工作市长负责制,实行条块结合、部门管理为主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各负其责。 2.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感,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3.科学监测,响应及时。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安全运行问题,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加以调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把握国家和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