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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就业促进法》(主席令70号)和《劳动合同法》(主席令6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我局承担的以下公共就业服务、就业管理方面的具体业务移交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一、全市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全市就业再就业各项工作数据、统计报表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二、《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及年审工作。 三、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的认定,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及管理。 四、全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鼓励、指导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五、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分析,失业信息数据分析,建立健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移交工作的要求,认真、按时做好移交工作的交接、服务。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工作衔接,确保移交后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