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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2-22
【实施时间】 2008-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1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近年来,州直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促进农牧民增收和建立农牧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体制机制等原因,州直范围内真正纳入统计范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仅占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数的70%左右,还有30%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统计渠道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致、漏统漏报现象十分严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科学、全面、准确、及时地统计掌握州直农产品加工业整体发展状况,准确统计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和分类等基本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经济运行评价监测力度,培植后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好州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评审确认升级工作,全力争取自治区及国家各类农业产业化支持项目资金,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息统计管理渠道维持现状不变,同时报州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

  


  二、营业收入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行信息统计工作,统一由州、县市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进行统计。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加工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信息统计网络建设,加强对信息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促进州直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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