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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章 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第十五条  评选方式采用申报制。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个人申报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评选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标准》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政策,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增大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把住房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注重建筑节能与人居环境领域减排工作。在上述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均可申报。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报。

  

  第十八条  体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且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在本地具有突出影响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项目,均可申报。

  

  第十九条  热心改善人居环境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个人,均可申报。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省人居奖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居环境范例奖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三)照片或图片资料;

  

  (四)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按如下程序报送:

  

  (一)通过网络传送申报资料(文字材料以word格式、图片以jpg或jpeg格式上传,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邮寄到省人居奖办公室);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各地报送的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书面和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的形式,一式三份报省人居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每年评选一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按如下程序评选:

  

  (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省人居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三)省人居奖办公室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

  

  (四)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标准》要求,对省人居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五)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拟表彰命名的各类奖项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组织及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加强廉政建设。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与标准》、《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评价指标与标准》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标准》由省人居奖办公室另行下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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