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监测[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0〕41号)


  

  各市物价局:

  

  今年下半年以来,受自然灾害、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投机炒作等因素影响,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成品粮、食用油、蔬菜等价格涨幅较大,对老百姓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物价上涨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当前价格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强化预测预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价格变化,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为切实做好当前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强化价格预警功能。各市近期要以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为主,在现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设立的监测点中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监测品种较全、影响面较广、采报价人员素质较高的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各1个,作为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重点监测点,并报省价格监测局备案。

  

  各市要加强与重点监测点联系,在完成日常价格监测任务基础上,重点要了解和掌握超市经营的粮油、肉蛋菜等重点监测品种出现涨价苗头或接到厂商调价通知准备涨价信息,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肉蛋菜等重点监测品种的进货量、库存量、交易量变化情况以及批发价格一次性上涨超过5%或有可能继续上涨时,各市价格监测机构要及时报告,并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将当日了解的重点监测点价格变化情况(见附表)以及相关分析材料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传真:0551-2652606;电子邮箱:wj_yj@sina.com。

  

  二、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巡视,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重点加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调查了解。各市要每周两次(周二、五)对当地大型超市、重要农贸市场进行价格巡视,当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时,需每日巡视。价格巡视要对重点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品种、价格变动情况和价格变动成因进行详细了解,深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和相关建议。

  

  三、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提高价格监测水平。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要求,对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校对、汇总、上报等各环节都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在数据上报时,须有责任人签名,并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各地对上报的价格数据在三个报告期不变的,要查明原因,做出说明。

  

  四、加强价格信息发布,引导市场价格预期。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每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市场供应情况以及党委、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等,以引导市场价格预期。

  

  五、加强政务信息报送,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当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各市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送相关价格信息。报送的信息要有情况、有原因、有预判、有建议,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六、各市在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化肥、 棉花、钢材、水泥等重点品种的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开展调查分析并上报。在当前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价格监测人员力量,确保每日有专人了解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价格变化情况,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超市)调价表

  

  

序号

调价品种

规格

单位

调价前
价格

调价后
价格

调整
幅度

调价时间

生产厂家

 

 

 

 

 

 

 

 

 

 

 

 

 

 

 

 

 

 

 

 

 

 

 

 

 

 

 

 

 

 

 

 

 

 

 

 

 

 

 

 

 

 

 

 

 

 

 

 

 

 

 

 

 

 



  

  附件2:

  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批发市场)价、量变动表

  

序号

品 种

单位

原价格

现价格

变动幅度

进货量

库存量

销售量

备 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