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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疾控[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冀卫疾控〔2010〕6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河北省2010/2011年度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切实加强对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目标,确保强化免疫活动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河北省2010/2011年度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2010/2011年度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维持我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建立稳固的免疫屏障,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口服脊灰疫苗(opv)强化免疫活动,防止脊灰野病毒输入发生和传播。

  二、服苗对象、时间

  1.服苗对象:满2月龄~3岁儿童,即2007年1月6日出生至现场接种日满2月龄的儿童,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不论其既往免疫史如何,无接种禁忌症者,均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但在接种日前1月内接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或其他减毒活疫苗者,本次不接种。

  2.服苗时间:第1轮:2010年12月5~6日;第2轮:2011年1月5~6日。

  三、组织领导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工作,积极落实接种工作经费。脊髓灰质炎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接种补助经费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接种过程中不得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的计划、储存、运输、分发、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数据、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3.每个乡镇、街道至少保证有一名县级卫生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一名乡级卫生工作人员参加服苗活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4.突出重点区域: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列出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薄弱县(市、区)或乡(镇),对免疫规划工作薄弱的县(市、区),市级要抽调专人督导、协助完成摸底调查和服苗工作;对免疫规划工作薄弱的乡(镇),县级要抽调专人协助完成儿童的摸底调查和服苗工作;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和农民工聚居地等地区要设立临时服苗点,确保流动儿童服苗工作的落实。

  四、宣传发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动员活动,宣传活动要求在免疫活动开始前5~7天开始,持续至活动结束。

  五、培训

  各市、县要在12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参与服苗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人都明白活动的意义、要求、职责、任务等。培训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安排、措施与时间进度要求;各级各类人员各自的职责、任务、负责地区;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等。

  六、接种方式

  1.农村地区:采取定点与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式。

  2.城市地区:固定接种、巡回接种、入户接种相结合。

  3.流动人口聚居地:巡回接种与入户接种相结合。

  七、接种方式要求

  1.入户接种:①明确接种人员职责,分片包干;②入户接种的日期和时间要提前通过标语、传单等形式公布。如果儿童不在家,接种人员必须再次上门,直至外出儿童获得免疫为止;③选择适宜时间入户接种(如:早上或晚上)以保证发现所有儿童;④摸底登记与服苗相结合,反复入户,至少两次,直到免疫所有应免疫儿童。

  2.固定接种点:①各接种点要有醒目标记;②接种点要安排宣传板,清楚标明opv所预防疾病(图片或宣传画)、免疫的目标人群、本次活动持续时间、下次免疫活动时间、平时儿童得到免疫的地点;③每个接种点应安排3人以上,1人负责投苗,1人负责组织,1人负责记录,不得离岗;④每一接种点的活动时间应保证连续2天。

  3.巡回接种:①每组2人以上;②接种人员分片包干,拉网式反复巡回流动;③要与固定接种点的设置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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