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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其他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编号:
附件2 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二)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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