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中代行政府职能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严格会费收取。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确定会费或调整会费标准都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行业协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确定并由会员大会通过。应统一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任何协会不得强制单位和个人入会、强行服务、摊派会费。收取会费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进行搭车收费,不得利用代行政府职能强制收费,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自觉参与行业协会活动和缴纳会费。 (五)严格经费开支。行业协会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刊、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开展咨询服务的各项开支;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津贴或报酬以及行业协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设备购置、修缮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部门或单位收入纳入行业协会经费,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及事业和临时人员工资,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安排旅游观光,不得用于兼职人员的劳务补助,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在内部机构成员中私分。各项经费收入、支出情况需每年向会员大会做出说明。 四、加强运行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把登记审批关,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行业协会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各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对活动不正常、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超标准收取会费或乱收费等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和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财务管理等有重大问题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和分支机构,或者撤销后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要坚持“自愿入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原则,独立办会,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部民主选举、科学决策、会员管理、财务和人事管理等制度。行业协会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行要求入会;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向会员单位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是行业协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稽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