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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地病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838号)精神,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将对全省《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指标和任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地病办)负责组织同级疾控机构(地病站)寄生虫病防治专业人员实施本次评估工作。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方案的要求开展,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方法步骤 本次评估分为县(市、区)级自评、市(州)级自评与审核、省级自评与审核和国家级抽查复核四个步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地病办)在开展评估的同时,分别对下一级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数据库和自评报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地病办)。 三、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地病办)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调查表和自评报告的文本及电子版报市(州)卫生局(地病办)。 (二)各市(州)卫生局(地病办)要在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辖区的抽查复核工作,汇总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调查表和自评报告,填写本级调查表,连同汇总数据库和自评报告的文本及电子版报省地病办。 (三)省地病办于2011年1月15日前完成全省的抽查复核工作,汇总审核各市(州)上报的调查表和自评报告,填写本级调查表,连同汇总的数据库和自评报告的文本及电子版报卫生部疾控局,并申请国家级复核。 未尽事宜,请与省地病办联系。 联系人:梁锴,电话:(0931)4818530 甘肃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解各地贯彻落实《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卫疾控发〔2006〕107号)(以下简称《规划》)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根据《规划》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和《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对《规划》阶段目标及策略措施提出调整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各地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评估内容 (一)各地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检查督导情况等。 (二)各地安排落实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所需的防治经费情况。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承担寄生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各地开展寄生虫病查、治病及健康教育工作情况。包虫病流行区开展犬驱虫工作情况。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六)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情况(以上报爱卫办数据为准)。 三、评估方法 (一)县级自评。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调查表(见附件1、2),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将调查表电子版及自评报告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自评与审核。各市(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调查表和自评报告,填写本级调查表,并将汇总数据库和本级自评报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自评与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市(地、州)上报的汇总数据库和自评报告,填写本级调查表,并将汇总数据库和省级自评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 (四)国家级抽查复核。卫生部疾控局将组织国家级评估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报告中的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方案另行印发)。 四、质量控制 (一)组织实施与培训。卫生部疾控局负责对《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编制《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数据库,并对省级评估人员进行培训。 |